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

2025/7/1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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