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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2023/5/31
(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
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
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
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
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
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
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
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
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
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
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
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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