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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資訊相關新聞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2023/5/3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
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
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
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
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
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
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
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
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
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
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
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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